2018年8月,被告肖某驾驶两轮摩托车通过路口时,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张某发生碰擦,造成原告张某受伤。其后,张某花费医疗费用3万余元。经交警认定,被告肖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,张某无责任。被告肖某所驾驶摩托车无号牌,无保险。原告住院后,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1.2万元。
在本案审理过程中,肖某辩称,原告已70多岁且自身身体状况较差,对于损害的发生自身应该承担部分责任,要求减免部分赔偿费用。经承办法官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,原被告一致同意,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,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费用2万元。
【法官说法】
承办此案的枝江市法院法官认为,虽然原告年事已高,个人体质状况较差,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影响,但这仅仅是事故造成后果的客观因素,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,也不是《侵权责任法》等法律规定的过错。因此,不存在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。
本案中事故发生在人行横道上,张某属于正常通过人行横道,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,被告肖某驾驶摩托车通过人行横道时不能做到减速、观察、避让行人,导致事故发生。因此,被告肖某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
记者高伊洛 通讯员刘晓芳 实习生蒋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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