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|
记者采访 昨日,市民张女士打进本报电话:她去年搬进宜昌开发区某小区,以前在小区内停车每月交120元租金即可,可前几天开发商一纸通知,告知她以前租用的车库必须购买,否则不能停车。 张女士告诉记者,她的车库租赁合同8月份到期,开发商却不同意续约,要求其将车库买下方可使用,一个车位的售价在5—9万元。据了解,小区内不少有车业主也得到相同的通知。 张女士说,购房时看到的小区建筑区划中,并未明确将楼房的架空层用作车库,而现在开发商也拿不出相关的规划书。她认为,在这种情况下,车库是出租还是出售,应该征得业主的同意。 记者调查发现,类似情况在宜昌比较普遍,开发商在《物权法》实施前,急于获得车库所有权、急于卖车位的情形突出,有些楼盘的车库甚至出售给业主之外的买家,宜昌出现了不少车库“炒家”。 《物权法》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: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。 建筑区划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的归属,由当事人通过出售、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。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,属于业主共有。 律师说法 《物权法》给予了开发商或业主通过约定保留车库所有权的可能性,如果开发商在合同中作出了保留车库所有权的约定,那么,他就获得了车库所有权。 不过根据规定,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、车库,就其功能而言乃是为满足小区业主停车需要而设,因此首先应满足业主的需要,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或者优先承租权。在满足本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,车位、车库所有权人不得将车位、车库出卖、出租于小区业主之外的他人。 三峡律师事务所寇志中律师
|
|
|
|
|
 |
|